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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骤增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了涉刑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评价问题的探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规定》实施以来,法院趋向于肯定该类合同的效力,但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及理由存在疏漏。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国军案”为开端,法院借用“量变论”论证民事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联,隐含着逻辑瑕疵和论证漏洞。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就犯罪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存在“必然无效说”与“部门法自洽说”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值得检讨。基于司法实践的困境与理论的缺陷,本文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源于“涉刑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纠纷”典型案例的思考。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分析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与审理逻辑,提出文章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涉刑民间借贷合同应否当然无效”、“涉刑民间借贷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有效”以及“涉刑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应否有效”。 第二部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分析涉刑民间借贷合同不必然无效的理由。程序上: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的裁定不合理,应当准予涉刑民间借贷合同进入民事程序。首先,“先刑后民”并不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原则,仅为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理念,不应将其作为审理涉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依据;其次,涉刑合同与刑事犯罪并不属于“同一事实”,其效力认定亦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裁判。实体上,“必然无效说”认为刑事评价当然凌驾于民事评价,合同涉嫌犯罪必然无效;“部门法自洽说”完全割裂二者的联系。但是,公私二分从来不是泾渭分明的,刑法以刑罚回应犯罪行为,民法填补损失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以秩序惩罚措施回应违反秩序的行为,三者有着内在统一的机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法律秩序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民法评价与刑法评价的不一致是存在的,属于法秩序内的例外情形。因此,涉刑合同不必然无效,但只有在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受到民法的肯定。 第三部分涉刑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理由。通过对样本库100个二审司法案例进行分类,分析裁判情况和审判逻辑,以此知晓人民法院对涉刑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况及理由,反思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处理的不足与可取之处。基于认定该类合同效力的“三步测试法”:第一步分析涉刑合同的主体是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若双方当事人涉罪则合同完全处于刑事法律的规制,合同无效;若一方当事人涉罪则进入第二步测试,考察一方当事人的犯罪时点是否处于缔结合同时。若履行合同时犯罪则合同有效,若缔结合同时犯罪则进入第三步测试,探寻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涉刑合同目的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取决于认定合同效力时,《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转介的是否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第四部分讨论涉刑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对样本库中担保合同案例进行分析,以现有的裁判依据为出发点探究涉刑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存在的特殊问题。分析独立担保对担保从属性原则的突破,以及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时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范围。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跨越理论层面,通过案例及其实际运作,分析探讨该项制度。专门构建司法案例样本库(共100件,见附录2),以此为全文的研究基础。其次,文章提出“三步测试法”探究在满足一般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前提下,涉刑合同有效的条件。最后,文章就涉刑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独立担保、主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过错责任的认定,进行专门的探究,试图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