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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当事人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执行程序纷繁复杂,难免会出现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到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作为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与价值的保障,是民事执行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研究民事执行救济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考察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救济立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仍旧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提出构想。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部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基本理论问题概述。包括民事执行救济的内涵、特征和功能。第二部分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方法的基本分类。第三部分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比较法考察。主要考察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相对完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共性,如都区分程序性救济事项和实体性救济事项,分别设置救济方法,都是以司法诉讼途径为最终救济手段。第四部分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1991年和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指出了1991年立法的缺陷,客观地分析2007年修正后立法的进步之处;其次,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尚存在的问题作了检讨分析。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一步构建之探讨,是本文的重点。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已重塑异议之诉,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有所优化,但仍有不完善之处尚待探讨构建。首先论述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重构的价值原则;其次,探讨了执行机构的设置;最后从主体、事由和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救济进行具体设计,以期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