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化特性是民族特性的一部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文化产品和服务。日益开放和频繁的国际贸易是否会影响和消磨一个民族的特性,已经被许多学者探讨过,在争锋相对的争辩中,至今没有明确的结论。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对文化产品是否应当施加特殊待遇也曾经广泛讨论,并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制定,部分视听产品的特殊待遇事实上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实现。“文化例外”理念也是加拿大和欧盟等长期奉行的一种思想观念和谈判原则。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加拿大等国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文化多样性成为了共识,“文化例外”理念有了国际法支撑。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越来愈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自己的文化权益。如今,多边贸易机制停滞不前加之数字化改变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途径。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设立,借鉴他国践行文化例外理念的成功经验,与他国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展开文化交流互鉴的同时,为本国的文化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文化例外规则研究的必要性。本部分从文化例外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和现状展开论述。文化产品因其本身具备双重属性加之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对其制定的贸易规则有必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次,文化例外规则是在自由贸易和文化保护的争论中产生的,起初只是法国、加拿大等国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一个理念,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颁布和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文化例外理念逐渐演变为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理念,在该《公约》的支撑下,国际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规则的制定具备了国际法依据。再次,现行国际贸易机制下文化例外规则存在不足。虽然“文化例外”理念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地位日趋提升,但是规则本身的覆盖范围有限且规则的效力不足。第二部分研究WTO中的文化例外规则。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贸易多边合作平台,WTO中的文化例外规则是具备研究价值的。本部分首先论述对文化产品实施的特殊待遇与现存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关系,并分析两个案例:“美国诉加拿大对于期刊的特定措施案”和“中美出版物案”。这两个案例分别以加方和中方的败诉而告终,可见试图通过WTO来实现文化例外理念的可能性很小。但是WTO并非对文化问题视而不见,对于视听产品存在一些例外规定。本文会梳理这些条款并分析这些条款的可行性。本部分的最后对WTO中的文化例外规则进行整体评估。第三部分研究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文化例外规则。由于WTO对于文化例外问题的回应力度有限,加之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越来越多的国家之间签署了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并在协定中制定文化例外规则,为本国的文化发展留有一定的余地。本部分首先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报告,研究文化例外规则的存在形式。其次以欧盟和加拿大的缔约文本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特征和发展趋势。再次,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文化例外规则加以总结。第四部分研究文化例外规则与我国的缔约实践。首先,立足于我国国情分析我国文化贸易的对外政策,表明我国对于文化产业开放、交流互鉴的意愿。其次,分析我国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已经制定的文化例外规则。再次,对我国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