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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法领域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公司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由于产生了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转,陷入一种瘫痪状态,面对这种状况,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我国也采取了司法介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股东提出司法解散,通过解散公司来打破公司僵局,但是用司法解散来破解公司僵局是不是一种最佳的方法呢?对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仅仅靠单一的司法解散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公司僵局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打破公司僵局。当然笔者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完善我国这一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我国在公司僵局这一块的规定只有司法解散,并无其他救济措施。
本文只是针对一种情形提出自己的救济措施,具体来说本文从一个案例引入,提出了本篇论文要研究的问题,即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对公司僵局的救济都应该是司法解散,存不存在一种或者多种更好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紧接着针对要研究的问题,笔者明确了本文要论述的范围,即如果公司的人合性遭到了破坏,且公司僵局是由于人合性破坏所导致的,但实际上公司仍然可以盈利,就像下文提到的凯莱公司的情况一样,或者是公司没有大的负债且有盈利的空间和可能性,那就应该用司法解散之外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本文在第二章还是简单的论述了一下公司僵局的概念、分类以及其成因。第三章紧接着论述了一下我国现在法律对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不合理之处。第四章主要是介绍了一下关于公司僵局,国外有什么好的救济方法。第五章,针对本文要论述的范围和我国国情,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笔者提出自己对于完善我国公司僵局之建议。第六章,结论,笔者诚挚的希望我国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能够愈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