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题意在考察欧洲那场著名的“古今之争”在18世纪苏格兰的发展,借此思考德性和正义在制度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意义,尤其是基于正义原则而产生的制度对于近代以来的商业社会的基础性作用。 以上考察主要以休谟的德性观和正义观的比较为例进行,而休谟的比较有其特殊的环境,或者说是语境。这一语境既有对欧洲其他国家的接续,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只有在理清其话语背景之后,才可对休谟的德性观与正义观进行比较。 为此,本文通过“语境中的休谟”和“思想中的休谟”进行考察。首先,对于“语境中的休谟”,通过考察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论战语境,主要包括共和主义传统、自然法传统、苏格兰的道德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以及18世纪苏格兰的特殊社会背景,获得休谟思想的语境;其次,对于“思想中的休谟”,在以上思想史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休谟的文本进行分析,考察其对以上三大智识传统的批判吸收,获得对休谟德性观和正义观的认识;最后,本文将落脚点放在制度构建和社会秩序这一问题上,在休谟思想中,德性与正义所建构起来的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是不同的。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制度构建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意义上,正义对于德性具有优先性。尤其是对近代以来的商业社会而言,正义更具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对于德性的欲求,只有在一个以正义为基础的社会中才具备实现的现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