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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新型模式,更代表着环境保护的全新理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彻底摆脱资源与环境困境的必由之路,因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关注。 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立循环环境型社会,不仅需要科学的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更需要有完善立法作为保障。因此,从循环经济理念的角度来探讨环境保护立法,对于创制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环境保护立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这方面,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有着成功的实践。目前,中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中也较多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环境目标要求下,中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难以很好地适应建设循环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循环型社会综合法欠缺,资源再生利用的专项立法处于空白以及地方性清洁生产立法发展缓慢;二是立法内容上存在问题,表现为立法中未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未充分贯彻循环经济的立法理念,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不健全。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循环经济理念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方面,应完善立法结构,采取基本法-单行法模式,同时,还包含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综合法。另一方面,修改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立法内容,应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贯彻循环经济的立法理念;应确立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完善环境责任原则;同时,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对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