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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在催生新型产业模式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以电子商务为首的虚拟空间的纠纷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其价值低、数量大等特点打乱了原有司法途径的节奏,迫使各国着眼于更为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线仲裁的推广无疑为化解网络空间纠纷提供了一种最具希望的路径,但是其在与现有法律框架的对接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在线仲裁机制的类型划分、运行与发展等问题的研究极富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通过对在线仲裁的概念分析可知,在线仲裁作为传统仲裁在网络信息技术辅助下的一种发展演变形式,除传承了传统仲裁的基本理念之外,又因在适用案件范围、审理环境、国家管辖权、程序自愿性等方面的不同而具备了其本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和特点,并基于程序任意性、结果达成依据、网络技术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合意等方面的差异与在线调解区分开来。其次,在有无约束性的区分项下,约束性在线仲裁与非约束性在线仲裁并存于网络空间中。虽然约束性在线仲裁在仲裁协议、仲裁地、正当程序以及裁决等方面因趋于无纸化的特点,仍然有待于与现有法律不断磨合,但是功能等价原则、仲裁本座论等理论的提出,使其运行在理论上符合国际社会对仲裁的基本要求,而且实践中也越来越被认可。非约束性在线仲裁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但是对比仲裁的发展,其仍然符合仲裁的最初理念,与之配套的自动执行机制使非约束性在线仲裁在网络环境中的优势更加明显,域外实践就是其强有力的证明。最后,推动在线仲裁的开展顺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因而,在对在线仲裁进行全面审视之后,针对我国在线仲裁的发展现状,应当将两类在线仲裁相互配合,全面发展,才能良好地应对网络纠纷问题。为此,其一必须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针对两类在线仲裁的现存问题提出建议,如运用功能等价原则以解释书面形式的含义,将仲裁本座论应用于仲裁地的确定中等措施的采取;其二在制度运行上加强法律监督,以分别适应两类在线仲裁的特点,为在线仲裁在法律道路上的前行清扫障碍,最终更有效地解决网络纠纷,实现其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