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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已经在代理保险、资金结算、银行自有财产和信贷客户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和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展开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银保合作的形式也从最初的松散合作为主转变为现在的协议合作为主,甚至出现了以股权为纽带的深层次的合作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无论是协议合作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银保合作,都具有规模经济效应,都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经营效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银保合作,由于有着共同的利益联系,因此二者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合作更简便易行,被认为是更高级的银保合作形式。协议合作模式下的银保合作,联系不如金融控股公司紧密,不能很容易地在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一种将被淘汰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如美国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二十几年之后,金融业放慢了混业经营的步伐,甚至有些公司放弃了以前并购来的某些金融部门。实践证明,协议合作和金融控股公司都是银保合作可行的组织形式。银行业和保险业都有着它们自身固有的风险,这些风险通过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独立监管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化解。银保合作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基本风险,这些风险只可能对产生风险的一方造成危害,包括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合作的弱势一方自主权缺失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计算失真的风险,以及由以上原因造成的监管部门监管失效的风险。另一种是使基本风险扩散的风险,即使基本风险在合作双方甚至整个经济社会扩散的可能。风险的扩散包括风险的传播效应和风险的扩大效应,这两种效应互为因果,交织互动,将给经济社会带来远远超出单一银行或保险业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银保合作产生的风险在目前的完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是难以解决的,因此,银保合作的监管必须首先解决目前分业监管形势下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问题。本文认为,既然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来看是大势所趋,我国的金融监管就应该顺应这样的形势逐步向混业监管过渡。同时为了与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相衔接,参考美国的模式建立“伞式”监管体制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在伞式监管体制下,由新成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主管机关,组织各监管部门制定对混业经营的监管措施。本文从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探讨了银保合作的具体监管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本文引入了准入许可证拍卖制度来提高市场准入的效率;在风险控制方面,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预警机制;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