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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宪法这一规定,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宪法》精神的贯彻。以失地农民的权利为主线,研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课题。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产生进行了探讨,认定失地农民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包括退耕还林)。然后,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因为失去土地而丧失相应的使用权、就业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权利的一类法律主体。因为失去土地,这些农民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迫切要求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他们的就业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及以养老、医疗为主的社会保障权。文章在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已有探索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即:以经济实力、民主管理、法律保障、有效监督为条件,通过将失地农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这一制度构建去实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最终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