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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抗诉,是指检察院发现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予以改正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抗诉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行为为抗诉对象,以法官的诉讼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为抗诉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抗诉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到今天,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纠错功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不仅可以使错案得到昭雪,保障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还能有效惩罚犯罪分子,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具有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大意义。但从目前立法情况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审判实体违法抗诉有着较为详细的规范,对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抗诉并没有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只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之中,法律条款呈现粗略、简单的特点,导致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抗诉出现法律适用上标准不一致、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从司法运行情况看,各级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关注的重点绝大多数侧重于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即对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于彼罪等问题进行监督,也就是只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审查较少,监督力度软及关注重视程度都显不够,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实体部分并无明显错误,只是审判程序违法,如合议庭成员应该回避的不回避,案件应该公开审理的不公开审理等,却直接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各类案件诉讼参与人“信访不信法”,诉讼压力增大,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感知被削弱。针对上述问题,作者认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在法治文明中,实体的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的公平、公开,程序的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比实体的正义更为重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强调要彰显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但新《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依然被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在,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也要求刑事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并且足以影响到法院实体公正裁判时,才能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对于上述问题,作者撰文拟就刑事审判程序违的抗诉问题进行探讨。除导论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概述。主要就刑事审判程序违法的概念、特征及种类展开论述。第二部分是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抗诉的界定。第三部分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是提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抗诉工作监督效果的建议。作者通过上述问题的阐述,以期为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重要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实现个案公平公正发挥建设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