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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同性婚姻并不被所有国家承认,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中,有的国家,例如荷兰,是直接修改其婚姻法,将性别扩大到同性;有的国家,例如英国,是为同性婚姻专门立法,将按照法律登记的同性伴侣称为注册伴侣,在名称上有别于婚姻;有学者建议可以将同性婚姻定义为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国情,那些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保护同性婚姻的具体立法模式可分为下述三种,即同性婚姻、注册伴侣和民事结合模式。同性婚姻模式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性伴侣的平等权,而采取注册伴侣模式的地区通常是为同性婚姻专门立法,不用传统的婚姻法约束。民事结合模式则是将同性婚姻认定成一种民事契约,并未赋予同性伴侣法律上的身份权。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均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并不认可,不承认的主要原因是传统道德的不接受,传宗接代的理念、儒教伦理的秩序使我国的婚姻模式是异性婚姻,虽然社会不断发展,思想逐渐开放,但是由于传统道德对我国社会大众根深蒂固的影响,社会对同性恋者还存有偏见,对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仍有待提高。我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消极的,既不承认也不明确否认,相关法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我国同性恋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保护,他们没有组建家庭的权利,没有共同收养子女的权利,没有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在我国,只有异性伴侣可以结婚,可以拥有以上权利。不承认同性婚姻不仅对同性恋者自身有所伤害,也会对他人有所伤害,因为很多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会选择和异性结为形式婚姻,这就会对其异性伴侣造成极大的伤害,但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足够的保护,和对普通的异性婚姻中的配偶保护相差甚远,并不平等。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同性恋者作为我国公民,也应该享有以上人权。我国法律应该赋予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从立法保护角度出发,逐渐消除歧视,给予同性婚姻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