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主要是通过对于民事主体的界定和民事行为的调控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和民法理论体系也都是以这两部分内容为中心的,讲求概念严密性和逻辑结构完整性的大陆法更是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着这两方面的实质内容形成了自己一系列独特的制度形式。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兼有主体法特征和行为法特征的民事制度形态,但是此种功能属性是社会各种因素经过长期历史作用的结果。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演进过程的阐明来论证其是如何经由时代思想的冲击和社会诸因素的作用逐步成为一项既具有主体构造特性、又具有行为控制特性的制度形态的;并力求通过对于促使其完善的各个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的分析避免概念分析的不足,以强调功能研究和历史分析在民法研究中的重要性。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本文的选题理由、研究角度、研究方法和体例安排,主要说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及从功能角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三、四章着重选取了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演进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罗马法、法国法和德国法进行具体分析,主要说明历史发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功能形态的完善过程。第二章通过罗马法的特征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容阐明,着重说明在没有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情况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作为人格制度的一部分发挥着界定主体属性和组织社会的功能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法国大革命推动下的一个结果,因此本文第三章通过分析《法国民法典》精神影响下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容,从《法国民法典》的文本和其适用中的实践两个角度着重说明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已经开始脱离界定主体资格的人格制度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属性。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完善最终是在德国法中得以实现的,本文第四章即是通过对以概念结构著称的《德国民法典》的研究来阐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控制行为效力功能的确立和界定主体属性功能的继续维持。最后一章通过对于前面研究成果的总结,从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概括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并对在民事制度的实践和民法体系的理论中应当如何借鉴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演进的成果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