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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这不仅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有损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法官判后答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法官判后答疑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程序,其主要目的是治理涉诉信访,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依据有关材料、数据,对法官判后答疑的利弊价值进行了解析,指出法官判后答疑很难完成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重任,但是在判决书说理不足的背景下,其仍有存在的现实意义。要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就应当将法官判后答疑视作一种对审判权的事后制约机制,一方面,法官的答疑实际是向当事人公开其心证形成的过程,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形成制约;另一方面,法官要为答疑的内容及结果负责,承担错案追究的风险,也对法官的审判构成事后制约。本文除了前言及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官判后答疑的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判后答疑的概念与特征、现实与理论基础、预设功能及试行过程中的两种不同操作模式——传统模式与创新模式的具体做法。第二部分,法官判后答疑的实践效果。依据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分别介绍了传统与创新两种模式的判后答疑试行几年来的实践效果。各地法院试行法官判后答疑以来,全国的来信、来访总量有了大幅的下降。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着法官敷衍了事、答疑形同过场等问题。第三部分,法官判后答疑的试行效果解析。通过对判后答疑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判后答疑在进行普法教育、弥补裁判文书不足及完善审判公开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法官角色错位、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及没有对法官形成有效制约等不足。第四部分,法官判后答疑存在局限性的原因——功能定位不当。首先对判后答疑的预设功能进行了解析,指出通过答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案件数量有限,同时也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判后答疑存在局限性的根源在于过分强调避免涉诉信访的目的,而没有对裁判权的正当行使形成有效的事后制约。第五部分,完善法官判后答疑的具体构想。首先指出判后答疑的功能应定位为对裁判权的事后制约机制,其改革的大体思路为由单向的“释法、劝导”转向双向的“沟通、反省”,由自我约束转向制度约束以及由宣传、引导转向媒体、社会对裁判权的监督;接下来提出了如何完善判后答疑的具体制度设计;最后文章提出,判后答疑在法治化进程中作为一个暂时性的替代措施是可以的,但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使问题得到暂时的缓解,必须完善判前说理、释明及判决书说理这三项制度以补充并逐渐取代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