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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作为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是社会契约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的理论体现,也是民主法治、责任政府的制度表达。西方的官员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法律问责、行政问责、政治问责、道德问责四个层面,虽然不同国家在具体实施中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官员问责制度,更好的行使政府权力的同时承担管理责任,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其相对成熟的制度构建和问责程序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有许多启示。近年来引起公众广泛讨论的恶性官员渎职事件频发,我国也适时刮起行政问责风暴,问题官员纷纷下马,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带有地方特色的官员问责条例。行政问责对象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政府机关及官员,由于官员渎职具有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易发性强、影响恶劣等特点,对问题官员问责整治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口号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问责制则是该原则在政府行使社会管理权力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行政问责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为出发点,以确保政府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准则,以建立责任政府为制度保障,是现代民主国家宪政制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涵上讲,行政问责制的实质是为保障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合法、合理行使社会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道德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等多重问责方式对对其权力监督制约,并对其渎职行为追究责任。回顾政府官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发展近况,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后,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概念正式走入公众视野,行政问责制度建设逐步提上政府工作议程,地方政府亦纷纷刮起行政问责风暴,众多渎职官员纷纷下马,这些官员或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撤职。问责警钟的敲响进一步规范化了政府工作方式,大大减少了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现象,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成效显著。但由于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不健全、异体问责缺失、问责客体权责不清等制度漏洞,在制度实际操作中衍生了许多问题,如:被问责官员异地升迁、责任机关互相推诿、问责处罚避重就轻等,此种流于形式的行政问责不仅弱化了问责制的警示作用,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直接损害了公民权利,忽视公民诉求,折射出浓厚的人治色彩,有悖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因此全面建设合理科学的常态化政府官员行政问责制,已成为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建设中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我国基本国情为背景,以马克思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邓小平理论为基石,运用文献归纳法等对我国政府官员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研究,论述了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基本内涵及其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试图探寻出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出完善的措施与对策。正文主要分作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了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简要梳理了官员问责相关概念、理基础论、国内外官员问责经验以及中国构建官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运行机制及存在不足。本文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强化政府官员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权力意识、加强程序建设等完善措施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