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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营(Patent Pools)许可是专利联营能否促进竞争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专利联营许可相当重视,但是为什么在业界有影响的专利联营存在一些重要的营外必要专利授权人?为什么有的专利联营经久不衰,拥有大量的潜在被许可方,而有的专利联营却转瞬即逝?对这一现象,本文在专利联营许可特性的基础上,分别基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博弈模型分析同一类型许可,提出一种较为完整的新解释:专利联营各类许可过程实质是许可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博弈结果为是否签订许可契约。本文认为:专利联营许可包括专利联营与各必要专利权人之间许可和专利联营与各潜在被许可方之问许可。无论哪类许可博弈,双方均为竞合关系,其焦点是如何最大化各自利润。只有双方都达到利润预期,才能出现博弈均衡。若签订许可契约使双方都能达到利润预期,双方会选择合作,签订许可契约;若签订许可契约使一方不能达到利润预期,根据自愿原则,双方会选择竞争,不签订许可契约。其次,本文提出了专利联营许可的三途径,即契约途径、分配途径和定价途径,其中契约途径是总途径,后两种途径都以契约的形式实现。本文认为:专利联营许可博弈的结果为是否签订许可契约进行分配和定价,其许可契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营中成员之间的许可契约、联营管理机构分别与营中成员和营外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契约。专利联营许可的分配途径包括按照必要专利价值分配、按照必要专利数量分配和不分配许可费三种形式,前两种分配形式各有利弊,均按照“地域优先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第三种分配形式包括自愿和被迫两种情况。专利联营许可的定价途径包括定价原则利定价政策。定价原则统一按照RAND原则。无论采用哪种定价政策,各专利联营通常采用“一站式”许可模式。许可费的构成分为固定许可费和可变许可费,甚至免费许可。最后,本文认为专利联营许可对我国自主创新、市场竞争方面具有双重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专利联营许可对我国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方面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因此,本文建议:必须正视专利联营许可的积极作用,对凡是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专利联营采取“拿来主义”;我国民族企业要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途径,采取多维方式进行专利联营许可活动;我国政府要从政策上、制度上、经济上采取相关措施,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国民族企业以多维方式参与专利联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