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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一直被看作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的初衷也是期望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地履行监督职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被引入我国上市公司以来已经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但是,仍然可以发现,一些独立董事在多重利益考量面前放弃其被赋予的“神圣”监督职能,在面对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集体失语的现象层出不穷,独立董事的“不作为”、“花瓶独董”的存在已经成为了众多公司治理丑闻爆发的根源。那么,如何透视表象以解决现实中独立董事不能积极发挥自身监督作用的问题是本论文想要探讨的核心。 本文在对国内外独立董事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和评论的基础上,揭示出了独立董事个体监督行为这一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新视角。对于独立董事的监督行为,文中以独立董事发表的“异议意见”作为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代理变量,并将以往学者在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应用在了独立董事的具体监督行为研究方面,利用我国特有的、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发表意见的数据,考察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在实证研究过程中,本文运用Logistic模型和SPSS统计分析软件,选取2006—2012年在我国A股主板上市的、存在“异议独董”的公司中全部独立董事作为样本,对独立董事个体特征与其具体监督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发现,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兼职数目、薪酬、异地情况、相对任期都会影响其监督行为,具体来说,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与所任职公司处于同一地区的独立董事更有可能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公开质疑;履职时间晚于现任董事长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独立董事从任职公司获取的薪酬对其来说越重要,独立董事发表异议意见的可能性就越低;独立董事兼职数量越多,其公开质疑的可能性越低。以上的发现说明,我国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聘任和退出机制;鼓励独立董事多方面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独立董事专业素养等措施改善我国独立董事异议率低下的现状,充分地激发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