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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们不断吸收全人类的先进文化、融入世界闻名共同体的同时,又背负着悠久的传统和尚未完成的现代化使命。希望和奋进的中国人,因利益分化、制度规范缺失、资源短缺、社会保障初建和道德失范等多重原因,受到各种社会冲突和利益纷争的困扰,其中消费者群体纠纷的多发更是成为这个社会的敏感问题。消费者侵权事件一旦发生,涉及到的必定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主体,以及总额较大的损失。但是从日常生产生活交往实践来看,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诉讼保护时,常面临诸多困境。主要是因为消费者诉讼多是“小额多数”的诉讼,每个诉讼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如果提起单独诉讼,受害消费者一般会考虑诉讼成本上的风险而放弃诉讼,如果选择我国民诉法设定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则又因为该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被法官漠视和制度设计中本身固有的缺陷,无法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本文试图在我国原有法律框架之内引入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用法律来威慑生产者和销售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德国、法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特征和优缺点,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了解该项制度的始末,以便于研究该制度是否适合引入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中。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消费者侵权现状,诉讼代表人制度的适用现状,以及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并不适用于我国消费纠纷的解决等情况,得出结论:我国有必要引入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以解决消费侵权事件。又由于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著作权协会和工会提起团体诉讼的实践,使得消费者团体诉讼在我国具备可行性。第三部分具体论述在我国现有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内如何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包括消费者协会诉讼地位的重塑,提起条件的限制,损害赔偿之诉,判决效力的扩张,诉讼费用的分担,团体诉讼的上诉,以及与其他诉讼相协调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