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国家与给付行政的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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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通过对行政国家这一悖论历史方位与特点的论述,为整篇论文提供了立论的前提和背景,接着以行政国家的理念为基础,探讨了给付行政的法原理,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概括总结,并作出课题展望。  文章分为三章  第一章从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特点等方面论述了作为悖论的行政国家现象。  国家权力的构造以及行政的力量和范围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的政治体制以及不同的治国理念而不同。行政国家现象是人类发展到现代社会出现的一个悖论,是一个历史的现象。西方主要国家经历了从绝对国家、全能政府到夜警国家、有限政府,再从夜警国家、有限政府到行政国家、扩权政府的法制发展历程,不仅是西方国家,现代各国普遍呈现出行政国家的趋势和悖论。  第一章从五个视角剖析了行政国家的特点,展现了行政国家的内在悖论:既要遵循和贯彻近代以来西方宪政和法治运动酿就的成果,远离极权国家和专制政府,又不得不赋予或者忍受行政机关不断膨胀的权力,以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需求。第一,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以警察国家—自由主义法治国家—行政国家的历史更替为视角,论述了行政国家对传统法治国家的理念既有继承又有超越和完善,行政国家既要贯彻自由主义法治国家里符合历史继续向前发展的一些因素,又要结合着社会国家、文化国家等原理的要素,彰显社会正义、实质法治等理念和价值的重要性。第二,行政国家与计划国家。以计划的不可避免性为视角,论述了现代国家里行政计划的广泛性,现代国家呈现出计划国家的趋势。第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力的扩张。在现代国家,行政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重心,相应的宪政构造得以建立,这一特点充分展示了行政国家的悖论。第四,行政国家与人权保障。在现代国家,人权保障的理念发生变化,一是权利类型由传统的自由权发展到自由权与社会权、集体权并存,二是实质法治主义得以彰显,以往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不断被克服。第五,行政国家与给付行政。在现代国家,由于经济社会的日益复杂化,规制行政(干涉行政)较以前大大增加,但规制行政的发达并不是行政国家区别于警察国家、自由法治国家的特点,给付行政的普遍展开才是行政国家区别于警察国家、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特点之一。  第二章详细地探讨了给付行政的三个法原理:社会国家原理,人权保障原理和法治主义原理。  社会国家,指以保障人民的生活、幸福为其任务的国家。1919年的魏玛宪法赋予人权保障以社会国家的属性,是社会国家理念的肇端。社会国家确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政府应通过积极的作为服务人民生活,使人民拥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能在社会中形成、发展其独立的人格。社会国家的理念与行政国家的理念相互重合。为了人民的生活与幸福,社会国家和行政国家一样,都要求行政权活跃、积极而有效,政府被赋予充分的行政权力。从国家权力构造的外观上来讲,我国存在许多行政国家的特征,我国宪法同样确立了社会国家原理,体现这一原理的宪法条文主要是第十四条。给付行政的展开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与社会国家原理的支配,体现社会国家原理的宪法规范都可以成为给付行政活动的根据。可以从给付行政的实施对国家权力构造的要求、对人权保障的影响以及社会国家的理念与国家责任的承担等三个方面论述社会国家原理支配之下的给付行政的有关问题。  西方主要国家的人权保障经历了从“人——人权”到“国民——国民权利”,再到“人——人权”的历程。给付行政的实施关系着几乎所有基本人权的保障与实现。文章从四个视角展开对人权保障原理的探讨。第一,在现代国家,自由权和社会权之间呈现出既冲突又相互交融的复杂关系形态。过多地强调任何一个都不是理性的选择,比例原则、补充性原则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政府应针对不同的给付事项,对自身的角色和给付的程度进行定位和考量。在一些领域政府的作用应定位在补充性的角色上,而在另一些领域应发挥主导的作用。第二,给付行政活动应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第三,在给付行政的实施中,政府应斟酌具体案件和事实的差异,而相应采取形式上平等或者实质上平等的给付方式。第四,政府对自己作出的给付决定和给付行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基于现代国家的复杂性和给付行政的弱侵害性,给付行政领域对法治主义原理的贯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给付行政应贯彻法律优先原则,从法理上讲这基本没有争议。不过,应该关注法律自身的正当性和优良性,因为立法者也有非理性的一面,不能过分强调法律至上主义。还应该正视立法的现实,思考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赋予法治行政新的意义。第二,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于全部给付行政领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将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地适用于所有给付行政领域。两种观点都有各自合理的因素。笔者认为,尽管行政活动应最大可能地适合于法律要求,但要做到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具有法律的根据是不可能的。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以不同法律渊源的法规范之间的结构关系为视角,笔者论证了给付行政不仅要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还必须根据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范进行,并且,根据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范进行活动显得更加直接、更加具有经常性。盲目地强调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于全部给付行政领域,既不利于政府职能和人民需要的实现与满足,也不利于法治主义的实现。  第三章对前面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总结,并进行了课题展望。  第一,我国行政法学对给付行政理论的研究很薄弱,应借鉴国外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内容进行本土化研究。第二,在给付行政的实施中,政府应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做好人民的仆人,还应根据不同的领域和事项,确立不同的给付方式,以正确定位自身的角色。第三,应根据给付行政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相应建立不同的标准,这将有利于实现给付行政的透明化、公开化乃至法治化。第四,对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应注意我国法制的现状,不能照搬国外理论。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对行政国家这一现代悖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二是以该悖论为背景,比较深入、详细地论证了给付行政的法原理,三是根据所作的研究,对我国给付行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课题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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