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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债权虽因时效的完成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但持票人仍然可以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作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的一种补救制度,对于维护持票人利益,防止出票人或承兑人获取额外的利益,起着平衡作用。 由于各国票据制度的具体设计不同,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并不是在每个国家都有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创于德国,德国票据法以不当得利为标题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英美票据法中由于没有规定特别的票据消灭时效制度,对保全规定也较为宽松,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较为完备,具有典型意义。我国《票据法》在第18条中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但是其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有待改进。本文结合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分五个部分探讨了我国《票据法》中设立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及行使等问题。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存在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从利益偿还请求权存在的价值必要性和制度必要性两方面对设立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进行了论述。利益偿还请求权从价值上讲,起着平衡票据法中整体和个体之间利益、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的作用。从制度设计上讲,因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的严格、票据时效的特点、原因关系和票据行为相分离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中的设立成为必然。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具备的四个条件:(一)票据权利必须有效成立,其中主要说明票据无效或票据权利尚未丧失的情况下不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是因为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三)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取得票据上的利益,其中主要说明了出票人或承兑人获取额外利益的性质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以及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的几种情形;(四)利益偿还请求权当事人为持票人和出票人或承兑人,主要说明了成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主体的条件,及义务主体中应当排除背书人、保证人、赠与人的原因。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该部分主要对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