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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国家的立法活动与国家的审判活动相对独立,互不干扰;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实行遵循先例和司法至上的原则。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形式、适用法律的方法、审判方式、法官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我国的法律具有成文法传统,不承认判例法,但是,成文法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缺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成文法具有滞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缺陷,不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另外,我国社会发展变化日新月异,但是成文法具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其制定和修改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这便导致成文法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例如: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司法不统一、司法擅断、司法腐败等。如今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各取所长,融合的趋势愈加明显,我国在成文法传统的基础上,也应顺应这种趋势的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司法实务中应当遵循的案例指导原则。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与空白,抑制司法腐败与司法擅断,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司法统一与公正,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第十三项的内容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造标准、编造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从总体而言,现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粗疏,在指导性案例的编造程序、发布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规范。在我国以往的法学研究中,往往是涉及审判程序方面的比较多,而对法律适用及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不如前者。自1998年始,我国开始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经过近十年的探索,我国的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过渡到当事人主义并将逐步向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发展,此外,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已经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研究,西方两大法系先进的判例制度也可以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所借鉴,这些都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条件。本文将首先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同相关制度的比较,其次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当性和价值,最后对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途径进行探讨,力图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