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礼来公司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申请仲裁,请求加拿大政府赔偿礼来公司5亿加元的损失。理由在于加拿大法院宣告礼来公司旗下药品托莫西汀(Strattera)和再普乐(Zyprexa)无效的裁决,是武断的、歧视性的,并且损害了投资者对于东道国法律稳定性的合理期待,因而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第1105条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并且构成了征收。加拿大政府对此予以拒绝,并反驳了礼来公司提出的每一条理由。该案是第一起涉及专利纠纷的国际投资仲裁。尽管最终仲裁庭的裁决支持了加拿大政府的主张,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但该案还是让人意识到,投资者可能通过国际投资仲裁,寻求专利损失的救济。也让东道国意识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和裁判,可能会让东道国国内法对于专利的管理权以及本国专利管理的灵活性受到损害。该案中核心的争议之一是加拿大对其专利的相关措施是否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要求。考虑到公平与公正待遇在现代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地位,后续的国际专利投资仲裁可能也会以此为核心争议点,且仲裁庭对该问题的判断可能决定案件的结果。专利这一投资形式是特殊的,因此,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在国际专利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实有研究的必要。第一章导论在简要介绍礼来案件的案情后,指明礼来案件引发的问题,并介绍研究该主题的意义。在提出问题后,导论部分进行了国内外的文献综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就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与具体义务进行简要介绍。通过分析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不同表达方式,明确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个内涵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实践中须细化为具体的义务进行适用。之后该部分重点分析了在国际专利投资争端中适用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疑难问题。包括国际专利投资争端中公平与公正待遇项下义务范围的确定问题,裁决依据的问题,国际投资争端中东道国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相关问题,以及投资者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管制权如何平衡的问题。第三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中国该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国际专利投资争端仲裁对东道国国内法的挑战。可行的措施包括对公平与公正待遇进行具体义务清单式列举改革,以及设置关于知识产权的例外条款。本文采用全面梳理学术理论、全面考察条约实践与仲裁实践的方式,详细分析了国际专利投资争端中适用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疑难问题,并对各个疑难问题的解决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外,本文还考察了中国近10年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对中国如何应对国际专利投资争端带来的挑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