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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的内容,“截止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网民”是网络用户的现实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注册成为网站的特定用户即网络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主体,能够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活动。由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责任需要进行主体归属,但是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无法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虚拟用户,所以要寻找网络用户背后的那个现实主体。这就需要在网络用户和现实主体之间进行连接。实际上连接的过程是分别在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中进行转换,在网络空间中是要将网络行为归属到用户名下,确认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是要通过注册用户的信息数据认定用户现实主体,将行为责任最终归属到现实中的某一个人,从而实现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对人的适用。由于网络自身存在着虚拟、便捷、无国界、数字化等自身的技术规则,这些规则决定了在现实中认定网络用户主体的困境,所以本文建议要建立网络用户归属于现实主体的制度。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网络用户基本法律制度。其中说明了注册用户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网络用户,也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对象。网络用户是和现实主体相对应的,不同的网站对用户主体往往有不同的限制性要求,这种限制是针对现实主体的身份。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的空间,但是网络用户的活动和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以电子流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这种客观存在的行为是用户主体真实意愿的表示,所发生的网络活动也是用户主体积极追求和希望得到的结果。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属于隐私内容。这些信息在识别用户主体身份中起到不同的作用。为此,本文认为:网络用户主体应当对网络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如何来认定网络用户的主体问题。目前对于网络用户主体认定的方式:一是通过网络技术方法确定上网计算机IP地址来认定用户主体;二是通过网络服务商核实注册用户个人信息真实性确认用户主体;三是网络用户主体身份披露且被社会公认的。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未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网络环境下用户注册没有实行实名制,所以在认定用户主体的过程中要以公平和合法的方式收集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基础,同时要对个人信息进行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本文提出:在缺少合法和公平的收集持有注册用户信息,并且未对信息进行验证的基础上不得对用户主体进行认定。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网络服务商认证和验证注册用户身份信息的问题。网络注册用户身份信息的认证和验证是网络服务商对信息真实性的核实过程,一般分为第三方认证和网站自己验证两种模式。网络服务商认证和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以及银行账户、信用卡号等,认证和验证的过程是与政府公安、银行、电信等保存的个人身份数据库进行比对获得核实的结果,同时对于超越网络服务商认证和验证能力范围的无法核实用户身份的情况不承担责任。第四章对上述三章内容进行了总结,认为:网络行为是网络用户现实主体的行为,网络用户主体应当对网络行为负责。这是解决网络纠纷和网络违法问题的关键,也是促进网络秩序建立的有效方法。本文提出:网络用户实名制并不是认定用户主体的唯一的途径,而认证和验证用户身份信息才是认定用户主体身份的必经过程。真实的用户身份信息才是判断用户主体身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