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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买卖市场呈现一片繁荣之景。但同时,有关商品房的各种纠纷亦是频发。这其中一个尤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会所所有权的纠纷。本文由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我国在确定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接着通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相关学说,对如何确定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提出了自己的综合性判断标准,同时也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的自己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于柳州市金河湾业主委员会诉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学术上都是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文章第二部分先对我国关于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的立法进行了说明和评析。接着分析我国学术界关于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的五种主要学说:小区业主共有论、开发商所有论、约定优先论、房价构成论和综合性判断标准论。在详细讨论这五种学说的优缺点的基础上,对这五种学说去芜存菁,提取出了其中合理的部分。文章第三部分阐述了美国、法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介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早已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我国现阶段的关于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和未来的立法应该多学习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阐述了一个确定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的综合性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是通过依次考察业主与开发商的约定、房价构成和小区会所的运营情况来综合判断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确立这样的综合性判断标准主要有五个理由:1,弥补采用单一理论所带来的缺陷;2,尽最大可能维护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3,简便有效地解决有关小区会所所有权的纠纷;4,消除再次引发纠纷的可能性;5,明晰在以往学者研究中被忽略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有关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法规的建议。在法律层面要制定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重新定义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并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对于相关配套法规,主要要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让业主有管理小区会所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