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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走向了衰退与解体。于是,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成为了解决农民医疗保险问题的一种现实的选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制度,是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了配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原则性太强;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界定不全面;以保大病为主的目标定位欠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制度不合理以及法律责任缺失等,导致试点中存在许多问题。纵观世界部分发展中国家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墨西哥和巴西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特别重视立法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构建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了支付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测算监管也进行了规范,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的完善而言,首先应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法,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义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以一般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为。明确其立法的宗旨;正确界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性质;明确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应理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修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最后,应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建设,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系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保障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