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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是源自英美法上的一个法律概念,何谓“纯粹经济损失”,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冯·巴尔(Von Bar)把一些目前主流观点归纳为两种:一种是直观的描述即将其界定为一类并非基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损失;一种是制度的表述即作为一种非权利或者非受法律所保护之权益遭到侵犯而发生的损失。前者主要从“无形性”这一概念特征进行阐述,揭示出该损失有异于有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后者主要说明纯粹经济损失“不赔性”特征,一般很难获得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需要日益多样化,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能对各方利益都保护的面面俱到,总有一些利益游走在法律的边际。因此,纯粹经济损失的第二种定义是将其划定为非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损失。有赖于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大致观摩出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雏形,既是一类不与任何人身或财产直接相关的、无形的从而亦无法得到救济的损失”。这一现象看起来很简单,事实不然,不能望文生义,而要从最本质的内容进行把握。显然,“无形性”只是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物理描述。同时,“不赔性”虽曾作为一些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所秉持过的基本立场,当然后来也有多数国家为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相继在不同程度上对该制度进行软化,采取一些变通做法。为确保这一制度被无限制的滥用,许多国家也积极制定相应规则,我们将其称之为“筛选器”,即把那些应该受到救济的纯粹经济损失从一些一贯得不到救济的损失中剥离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不赔偿之说并非这一制度产生之初的意义,这说明迄今为止,若仍将“不赔性”简单的确定为纯粹经济损失特征实有牵强附会之嫌。这一概念曾被学者们比喻成希腊神话中的“哥迪亚症结(GordianKnot)”的私法难题,为了透视其问题实质,我们就不能停留于现有理论的简单梳理,而是要深入研究并借助类型化和比较法这两种研究方法。当然,这两种研究方法相互统一,不可偏废,从比较法视角能透视类型化方法的必要性。纯粹经济损失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类型纵横交错。但同时,由其本身含有无形损失的特点,因此很难找到标准的或统一不变的“筛选器”剥离这类损失哪些需要救济哪些不需要救济的。同时针对这一制度,是划定在侵权法下合适还是合同法下更宜,都有待进一步探讨。为研究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借助类型化的方法进行梳理,从中找出其内在的区别与联系。本篇论文也主要从类型化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探讨。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纯粹经济损失概述,该部分主要阐述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概念及特征,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初步探讨何为纯粹经济损失;第二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相关理论基础及立法模式,通过该部分主要探讨支撑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阐述国外有关纯粹经济损失对德国法、英国法等对该制度的应用和规定进行反思,寻求该制度的存在根据和赔偿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现状的探讨,通过具体事例进行列举,借鉴外国对该制度的合理规定,进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