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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是每一个国家历来奉行的基本原则。如果失去了这种控制,地方政府就会成为各自独立的单位,国家则失去了统一的基础;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完全丧失其自主性,只一味服从中央的指令,也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级政府的意义,而成为中央政府的代理机构,这同样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法定的框架内,如何既能使中央行使有效的控制权,又能使地方在享有一定自主权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永恒主题。因此,本文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理论背景下,力图比较系统地探讨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机制的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在宪法学的语境下具体阐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首先,本文在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分析定位时,跳出了以往较简单的“单一制”和“联邦制”传统分法带给人们的固定思维模式,试图在纵向分权的宪法学语境中重新解读“联邦”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其次,具体论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是分权理论、地方自治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即只有在一种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分权模式下,由地方民主自治支撑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法律监督才能得以具体展开;最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归纳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的概念,并指出其主要方式是立法监督、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第二部分比较归纳了美法两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对我国的启示。其中美国由联邦分权模式支撑下的司法监督机制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监督机制,而法国通过地方分权改革所形成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立法、司法和财政的“三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机制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监管的非法制化、人事控制的常规化和“分税制”下财政监督的弱化,并进一步探究了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权限划分的简单化和司法监督的不足、“简政放权”中地方自治的滞后和财政监督制度的不力。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机制的设想。一方面,明确了完善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法律监督机制的背景是十七大“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方针的确立、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完善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法律监督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法律规则;完善“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及地方政府间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