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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为各国所广泛采用。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他人不利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充分注意到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随后通过的几部法律对行政听证制度又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