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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具有国家强制性、易扩张性和自由裁量性等特点,为防止行政权使用不当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私益就必须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通过对实践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这项职能一直只是法律规范中的一纸空文。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我国越来越重视检察机关在监督违法行政行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要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然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研究却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研究程度远远落后于其他法学领域。本文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实践现状及域外制度借鉴等方面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完善意见。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分析了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狭义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法定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广义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还应包含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基于对这一概念的理解,笔者对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和实践价值加以分析。在对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和缺陷进行研究时,运用大量案例和数据分析了我国的制度现状和实践中检察机关探索的成果,从而总结出当前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问题所在,认为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主要存在立法缺失、案件稀少、范围狭窄、手段单一乏力、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和检察人员职业素养较差等问题。笔者还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域外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特别是前苏联及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探究,从而为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最后,针对以上分析提出完善监督立法、拓展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建设等具体措施,以期为我国未来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些许帮助。此外,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应包含两方面内容,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本文旨在研究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暂且不作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