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和范围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lu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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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学界和实务界的努力,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得到逐步完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过于狭窄、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够全面具体,致使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这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不相符的,也与我国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权的保护精神不相符。   本文尝试着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主体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两大问题,探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和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途径,以期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分为前言、第一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与不足、第二章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完善、第三章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结语这五个部分。   一、前言   阐述本文写作的目的。首先通过对一个精神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提出希望能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论点。   第一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司法现状;第三节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主体权利的限制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两个方面。   第二章分为五节。讨论了如何从主体上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完善。   第一节讨论了赔偿对象是否仅限于直接受害人,认为损害赔偿应包括间接受害人:第二节分析死者遗属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确定;第三节讨论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探讨认为植物人和精神病人也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讨论分析法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和必要性。   第三章分为七节。讨论了通过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节回顾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与发展,大体划分为萌芽、确立、发展、成熟这四个阶段。第二节分析讨论了性暴力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认为除了对犯罪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还应对受害人给予民事救济、经济补偿,使其精神得到抚慰。第三节讨论了侵害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认为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和侵害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这两种情况下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节讨论了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侵害著作权中人身精神权益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补救。第五节讨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第六节讨论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认为在世人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七节讨论了违约和缔约过失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讨论了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合同类型。   最后是结语部分。结合前文讨论,对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总结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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