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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法人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法国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也在经历了漫长且艰难的发展后,繁荣成熟起来。在我国法上,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为修订后的97刑法正式确立。只不过,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关系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刑事处罚等问题,我国立法也没有提供详细、完备的依据,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以比较的视角,从概念、理论、立法、成立及处罚等五个层面,对中法两国的单位(法人)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和刑事处罚的建议。作为法律主体,单位(法人)是单位(法人)犯罪的法律和技术前提。法人主体制度即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犯罪刑事归责理论以及刑罚处罚原则形成的核心。论文第一章从对法人主体本质的分析入手,解决了法人犯罪的先决问题。随后,论文通过对单位与法人概念的辨析,进一步阐明了中法两国对于单位(法人)犯罪适用不同称谓的原因,以及我国沿用单位犯罪称谓的合理性,同时提出本文保留单位犯罪这一称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由于单位(法人)的出现、发展与演变对社会生活影响甚大,单位(法人)犯罪概念的提出对于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一元论刑法体系形成了不小的冲击。论文第二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和法国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轨迹;其次分析了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最后通过比较得出了以下结论:其一,中法两国的单位(法人)犯罪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其二,法国基于现行的刑事立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代表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以法人成员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成员个人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该现实,法国理论界发展出了自主责任理论。目前代表责任理论和自主责任理论并存且互为完善。然而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较之于法国仍相对滞后,现有的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理论仍然未脱离以个人责任为核心的传统刑法理论的分析框架,也并没有立足于单位本身来解释和认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第三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比较了中法两国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对于有关单位(法人)犯罪法律效力层级的考察是从宏观的层面进行的,从宏观层面来看,两国的立法模式具有共性,即都经历了从散见于各种经济法、商法等非刑事法律规范以及单行刑事法律之中,到逐步走向法典化的过程;而对于单位(法人)犯罪的具体制度安排则是从微观层面进行的,从微观层面来看,两国的立法模式存在差异,总体来说法国刑法典完成了刑事-体化的变革,即犯罪主体和刑事处罚都实现了法人-自然人的二元立法模式。而我国刑法尽管从总体上来说实现了一元犯罪主体向二元犯罪主体的转变,但刑罚体系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仍然固守着以自然人刑事处罚为蓝本的传统刑罚体系,易言之,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的单位仍然没有建立相对独立的刑罚体系。单位(法人)犯罪实现了法典化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划清单位(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据此认定单位(法人)犯罪。论文第四章提出单位(法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实际上就是单位(法人)犯罪成立的特定条件,包括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单位(法人)犯罪的主体、单位(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以及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行为等四个方面。中法两国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条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单位(法人)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解决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是刑事责任构建的最后一环。论文第五章对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裁量以及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其一,就刑罚原则来说,尽管中法两国都采取了混合制的处罚机制,但对于单罚制的适用对象并不相同:法国适用单罚机制处罚的是法人,而我国则是自然人;其二,就刑罚裁量来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单位的刑罚单一且规定粗陋;尽管中法两国都规定了罚金刑,但罚金刑规定的详略不同,此外,法国刑法中还规定有适用于法人的资格刑,我国刑法中没有;最后,就刑罚适用来说,法国刑法中适用于法人的处罚制度包括累犯、缓刑和复权等,我国刑事立法则没有规定适用于单位的处罚制度,只不过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自首制度能够适用于单位。基于上述五章对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比较分析,论文第六章为我国单位犯罪建立相对完备的刑事立法体系提出了建议。具体来说分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和刑罚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应当通过缩小“机关”主体的范围对犯罪主体进行限制,对犯罪成立范围加以扩张,并对犯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来说,则应当通过完善单位罚金刑以及增设资格刑制度来调整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同时通过增设单位累犯、单位缓刑以及单位复权等制度来丰富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