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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解释了什么是惩罚。并把讨论对象明确地限制在法律惩罚的范围内。在惩罚的概念分析中,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惩罚是某种恶性的暴力,而这种恶实际上是被假定出来的。其次,惩罚需要是有所依据的,其所凭借的因素既包括违法者的枉行或犯罪故意,也包括法律的规范;再次,规范的制定者须有权制定此惩罚规范,并且一项措施是否是惩罚是由制定者决定,而非受惩罚者来判定的。接下来,笔者从惩罚的要素分析着手,进一步澄清了惩罚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在第一部分结尾处简单介绍了惩罚理论的两个理论分支——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第二部分的探讨打下基础。在第二部分中,针对报应主义的惩罚正当性问题展开论述。惩罚作为一种合法的恶,何以是正当的呢?报应主义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回答:第一,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欠下社会的债务,而惩罚就是逼迫其来偿还;第二,惩罚抵消了罪行,当违法者受到惩罚后,就好像罪行从来就没有发生过一样;第三,罪行使违法者获得了一种不公平的优势,而惩罚正试图矫正它;第四,康德认为,国家负有惩罚的义务,而该义务是一种“绝对命令”,违法此义务,国家无异于犯罪的参与者。第五,惩罚是对罪犯的一种精神上的改进或交流,从而使其弃恶从善。第三部分以功利主义的视角来分析惩罚的目的。究竟惩罚是为了达到怎样的结果以及该结果的完成程度达到多少时,这项惩罚措施才是正当的呢?首先,功利主义认为惩罚的首要目的是——威慑他人。威慑并不是置换,一个人在何种情况下受到威慑,何种情况下仅仅是受到其他非威慑因素的影响?这种区分有助于我们弄清楚惩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潜在犯罪者的行为;第二,教育或满足他人,如果犯罪应受憎恶,那么对罪犯的惩罚应该是可以使他人满足并受到教育的,但却有一个实验结果表明,影响人们态度的并不是法官的判决,而是一些其他因素;第三,消灭和剥夺资格,把它列入惩罚的目的之中,有把人作为目的之嫌,这里笔者初步探讨了死刑问题,以及我国死刑判决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存在一个惩罚的复仇漏洞。第四,纠正,这里探讨了罪犯在接受惩罚之后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纠正了自己的行为。最后,在第四部分中,本部分在对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流派不同理论进行讨论的基础上,重新回到道德的视角,对惩罚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总结性的思考。惩罚没有达到预期功效,是否就说明它是不正当的。报应主义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而功利主义则有不同的看法。惩罚有多种形式,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所达到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对于不同方式的惩罚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