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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以及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效。随着时代变迁和形势变化,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出现了不能适应甚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这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实践经验表明,行政立法后评估是检验现有行政立法实际运行效果和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因为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就是通过评估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不足,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提供依据。评估主体是评估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由谁来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与之配套的评估标准、方法、程序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和评估结果是否客观、有效等。因此有必要对评估主体进行系统研究,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立健全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过十余年的探索,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规范政府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件,推动了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在不断地暴露。就评估主体而言,评估主体单一、公民未成为实质性评估主体、专家参与评估缺乏机制的保障、评估主体资料收集困难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起步较晚,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监督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着很大的关系。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行政立法后评估开展较早,出台了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指导评估活动。政府重视行政立法后评估,注重对评估人员的培训,重视外部评估主体参与,这些对我国都有着借鉴意义。本文以中央和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实践为蓝本,深入剖析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已有学术研究成果与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完善提出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