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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道德因素的影响。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进一步分离,一些有违道德的行为开始不再受到法律的调整与制裁,有人呼吁为个人道德留下一块非法律的地盘。而这自然引起了不少争论,权利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变得复杂起来。
有鉴于此,本文选取近代以来关于权利与道德的争论和探讨作为思考的起点。文章以霍布斯的“自然权利”为开端,指出现代政治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权利”源于近代以来的欲望正当化进程,以往的从人的义务来界定社会秩序并促使其实现的状况至此发生了彻底的改变。边沁继承了这种思考,并创发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推重个人利益,并将一切人类关系和社会行为纳入到功利的计算中,因而,道德的考量在边沁的权利体系中也显得微不足道。
文章的第二、三章通过描述密尔与斯蒂芬、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争论,展示了权利在现代社会遭遇道德的法律强制的渊源及其困境。通过梳理两次争论的争执焦点及其各自的社会道德状况,文章再次明确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不同。借助于密尔的“不伤害原则”,人们得以在个人的自由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划出一道界限,明确了二者间应有的距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后者可以干预前者的例外,并论证了道德的法律强制的非正当性,从而有效的拒斥了以公共道德的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保障了个人的自由,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进了社会的福利。
再次,通过拉兹对权利的新探讨,“自主”这一概念得以发现,拉兹以之作为一种道德的观点来解释权利。由此,权利不仅成为一种道德原则,而且能够为行为的道德性提供解释。最后,文章结合当下中国的国情与法治实践,认为应当注重对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二分,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肆意干涉,以更好的保护私益。同时,还应当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德性权利”,以提升权利保护的道德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