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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今对于购物持有一种非常开放的心态,不再局限于和经营者面对面的进行交易,转而寻求多种消费方式,比如:在电话上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在淘宝网上与经营者达成交易目的。这些交易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消费者思想观念的转变,多样的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如面对面交易带来的快捷和便利,但是在实践中,这些交易方式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系列弊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便是消费者在向经营者购买商品后,无法有效退货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便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了阐述,并就具体的实施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为消费者行使退货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遗憾的是,该制度在相关问题的规定上还比较粗糙,在实践中出现了操作难的问题,如对“商品完好”、“不宜退货”等概念界定模糊,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理解出现偏差,在退货时产生分歧,同时“撤回权适用范围”、“撤回权行使方式”规定得也过于狭窄,这就导致消费者在某些领域行使退货权时无法积极的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该制度进行细化规定是有一定意义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通过四个方面对该制度予以阐述。第一部分主要写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理论问题,包括概念、基本特征、性质及理论基础。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无因性等特征;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讨论合同自由与实质正义以及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第二部分主要就就该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现状及现阶段面临的问题进行阐述。关于立法现状,在我国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就适用现状而言,现今,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利弊共存;其后,就我国该制度在现阶段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目前在该制度的行使方面大致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域外国家立法规定及借鉴。主要考察了英美国家及德国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从中得到相应的启发。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中第二部分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