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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立法曾经试图将赃物流转后的归属问题规定于物权法中,但是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却未提及。市场经济下交易的频繁使得无权处分日益增多,从而也促就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诞生。赃物的流转作为客观不能避免的现象,已然成为民法视野下无权处分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那么民事立法也就不能不考虑其可否适用善意取得而不是避而不提。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赃物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这种观点是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重视财产静态安全的背景下所形成,而且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诸如赃物是禁止流通物,流通会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等等,在今天已经不起推敲。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牢固确立的今天,交易安全无疑已经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最关心和要求的东西。由于交易的频发性,人们在客观上无力去清查每件商品的来源,购买者仅能根据公示公信之原则推定其为普通物品而善意购买并占有之。如果法律不允许购买人获得物之所有权,不但会打破已经形成的购买人之占有利益,也必然会妨害交易安全,使得购买者人人自危。并且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亦合乎法律之正义价值的选择和法律目的的实现。鉴于此,本文坚持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当确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本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如下安排来论证所表达的观点。首先,界定赃物范围和流通意义上赃物性质。哪些是民法上的赃物、赃物有何属性是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最关键的问题:确定了民法视野下赃物范围才能知晓哪些赃物能够善意取得,从流通意义上对比普通物与赃物的性质才能知道赃物是否具有可以流通的性质。其次,观察和总结赃物归属的国内外立法状况和国内的理论分歧。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因此,研究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不得不在研读我国立法之前先纵观他国之相关立法。而理论上的分歧则是研究这一问题原因和动力,试图消除分歧乃是研究的价值所在。第三,对国内反对赃物善意取得观点进行分析,并分析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无须设立回复请求权。任何观点都有支持性的理由,本文从禁止流通物的界定、社会秩序的影响和刑事司法的需要三个方面对否定赃物善意取得观点的理由加以分析,指明其不合理之处,以说明这些观点在现实中难以立足。设置回复请求权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赃物处理的方式,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本文试图通过对其弊端分析以说明我国的未来立法中并无设立赃物回复请求权的必要。第四,提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肯定性理由。本文从社会正义的选择、善意取得制度之功能要求和要件构成、私法社会本位的要求和法律经济效益的考虑与避免立法目的落空四个方面来说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乃是客观只的需要。最后,总结全文,提出我国应当准许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亦认为我国将来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完全可以排除回复请求权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