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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往来交易的安全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维护往来交易安全必不可少的基石。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各自有各自的文化背景以及法律框架,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己的社会司法实践构造出不同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中以美国为代表,最早是富勒提出“信赖利益”这个概念,他不仅仅只是提出概念,通过罗列合同法中有关信赖利益的案件纠纷,也对信赖利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的思想也影响了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有关契约救济的相关规定。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例,耶林主要针对合同缔约阶段的过失责任为突破点对合同之中涉及的信赖利益相关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并且德国在修订民法典之后,吸收了有关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适用的理论。尽管两大法系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信赖利益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它所要追求的利益保护目的都是一致的。从理论研究到立法构建,最后适用于符合社会发展的司法裁判之中,这是本文的基础逻辑所在。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中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发展历史的比较,阐述有关信赖利益的概念,理清信赖利益的定义与范围,为构建合同解除中的信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奠定法理基础。在此章节中,可以得出信赖利益本质上就是一种既存利益,也就是信赖主体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得到的利益。也可以这样理解,合同信赖人在信赖产生前,也就是订立合同之前为了订立合同或者准备合同履行所付出的费用以及与其他交易方的交易机会,就是信赖利益。无论信赖利益是财产利益还是机会利益,都是合同信赖人因为信赖对方的承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就存在的利益。理论界多数学者以合同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来分析立法缺陷,本文从合同解除的视角,通过第二部分合同解除中信赖利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来比对合同解除中的各类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异同,整理分析合同解除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建立信赖利益保护规则体系。在该部分内容中,重点突出了合同解除中信赖利益具有的性质,比如隐蔽性、善意性、损失的间接性等特性;从合同解除造成损失的角度详细阐述了信赖利益的类型,如固有信赖利益、附带信赖利益、纯粹信赖利益等。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合同解除中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缺陷,揭示实务中信赖利益保护的诉求无法可依的现象,阐述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弥补信赖利益受损的现象。文章的最后,通过研究分析合同解除中信赖利益保护的内容进而明确规范合同解除中信赖利益保护具体规则、准确划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确立合同解除中信赖利益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等重要的具体规则。以此来尝试构建在合同解除中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信赖利益保护立法体系,同时彰显着正义、自由、安全、效率等法的价值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