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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的竞争,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专利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背景下,将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必然会涉及到标准问题。在当今的消费市场,几乎所有的技术产品都包含了标准化的元素,并且发挥着标准化的功能。当技术标准与专利融合时,就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顾名思义,即是标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专利技术,这意味着标准实施者为了迎合市场,生产出合标产品,就必须使用标准体系中的必要专利,但通常情况下,标准实施者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身份并不是重合的,也是因为如此,标准实施者只能通过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请求给予授权才能获得标准必要专利,除此以外,并无捷径。标准必要专利的诞生,将会使得市场优势地位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囊中之物,并且能够通过控制专利许可条件的方式,要求标准实施者支付高昂的许可费或者满足其明显不合理的搭售,这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技术标准具有公共属性,而专利权属于私权范畴,当二者出现交叉时,专利权可以很轻易地凭借技术标准的必要性而不断扩张,对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稳定状态造成损害。为此,国际上的主要标准化组织都会在各自的知识产权政策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即组织成员作出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承诺,要求组织成员在许可时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即为FRAND原则。FRAND原则之所以受到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一原则的解释及适用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关于“公平、合理”的理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通过分析其基本内涵和适用条件以此来找到原则适用的理论支撑。同时因为FRAND原则本身的模糊性,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所产生的许可费率确定、禁令救济的使用仍然充满着疑问的色彩,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分析从未停止。如何确定“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情形下如何提供禁令救济以及种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已经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视野,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目前各司法辖区都面临的重要议题,当然也包含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是较为常见的,美国早先就有“合理许可费”的方法,源于“假想谈判法”,后在2013年的“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中,以改进的Georgia-Pacific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因素,首次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作出判决。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并不长,但是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却不少。2015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高通公司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为由,对其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而“华为诉IDC”一案可谓是开创了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先河,法院运用FRAND原则来确定华为需要支付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的禁令救济,许可人只有遵循了FRAND原则,才会不以寻求禁令救济为由,要挟被许可人接受其提供的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同时被许可人也要恪守FRAND原则,以此被区分为是善意的。本文试图通过对FRAND原则如何提出,分析其理论要点以及实践中的适用焦点,以期对该原则进行较为完整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