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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金融市场开放,金融犯罪呈现出上升化的态势,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着我国经济稳健发展。面对这种形势,我国现行金融诈骗刑事立法显得捉襟见肘。本文以现行立法之缺陷为出发点,希望能为我国金融诈骗刑事法律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产品不断更新,金融交易有一定的专业性,产生于这一特定领域的金融诈骗行为相应的有其特殊之处。本文正是根据金融诈骗罪的特点,再结合刑法理论中关于违法性的相关知识,提出了根据金融诈骗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定罪方式的建议,以便使刑法能够更好的应对现实状况,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此思路下,文章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以及金融诈骗罪的定义。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关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逐渐建立起来,理论学界对这类严重危害经济的犯罪也逐渐关注起来。如何给金融诈骗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进行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现行刑法所采用的定罪模式。现行立法将金融诈骗罪规定为目的性结果犯,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要求财产损失结果,可以说是完全照搬了诈骗罪的定罪模式。第三章在对现行立法有所了解之后,本文进一步论证了立法的不足之处。目的性结果犯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而且结果犯不利于及时拦截犯罪。现行立法模式不足以规制所有的金融诈骗行为。第四章介绍了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性国家中,金融诈骗罪皆采用行为犯定罪模式,这极大地启发了我们的思路,值得借鉴以完善我国金融诈骗法律。第五章分析了解决困境所需的理论基础。本文从违法性的本质出发,论述了行为无价值旨在保护社会伦理规范,而结果无价值重点在于维护法益。其次,文章又分析了金融诈骗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有二:一为金融秩序,二为财产所有权,前者更为重要些。第六章主要论述了文章对金融诈骗罪立法完善的建议。鉴于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分析,本文建议将其分为虚假陈述的金融诈骗罪以及非法占有的金融诈骗罪。虚假陈述的金融诈骗罪旨在保护金融秩序因此采用行为犯定罪模式;非法占有的金融诈骗罪不仅保护金融秩序还要保护财产所有权因此采用结果犯定罪模式。在具体的金融诈骗罪罪状中增添一款,惩治虚假陈述的金融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