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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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繁荣的背景下预约在商事谈判、交易中被广泛使用,法律基于这种交易方式更强有力的约束需求,将预约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立法范畴,产生了新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纵观预约合同引入我国立法的进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再到民法典495条,对预约合同的立法调整经历了从个别到一般、从例外规则到普遍规则、效力从弱到强的变化过程,也反映了预约这种交易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普及,法律干预社会生活这一领域变得必不可少,于是水到渠成有了《民法典》第495条。根据民法典第495条规定,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这个定义与大部分大陆法学者观点一致,表明预约必须对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明确约定。民法典的颁布填补了以往预约规定的法律空白,明确预约的合同性质及违反预约所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违反预约适用一般违约责任的规则。解决了以往学界对于预约的诸多争论,于立法上是合同制度的重大完善。但与此同时,司法审判实际中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亦各有不同,最高法公报案例及其他指导性案例常常有观点矛盾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担争议焦点,审判结果、解释依据和论证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寻求统一的规则适用方法与解释路径势在必行。同时,大量预约合同主要体现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除此之外,商事主体签订的以营利为目的预约合同亦层出不穷,此类预约合同有独特的调整需求与责任规制需要。本文第一、二章主要通过案例引入区分商事预约合同的意义,并阐述其概念和定义,以及使该类预约与其他预约相区别的本质因素--商事理念,或者称为商事逻辑。通过对商事预约合同合同主体的营利特性、合同内容与本约、磋商性协议等类似文件的差异辨别分析,合同目的指向订约行为而非实际交易,得出商事预约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相较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民事个人之间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发生的预约交易,商事预约显现出的独特之处统一概括为商事逻辑。第三章通过将商事逻辑融入民法基本原则,论证商事逻辑语境下公平、自由、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含义,以及在此前提下以请求权基础出发,论证基于商事逻辑认定商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正当性。首先结合理性经济人假设学说、国内部分典型案例的审判观点论证因违反商事预约合同造成的损失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和机会损失。然后从诚信磋商义务、商业信用影响、泄露商业秘密和不作为的不诚信行为论证商事预约中,诚实信用原则界限与范围。接着从商人行为自由的尺度、意思表示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专业性程度、谈判能力等方面探讨论证商事预约中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含义与要求。最后,就商事活动对公平的理解与商业惯例对权利义务的公平设计,从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对公平与绝对公平、合意公平与客观公平三对概念范畴进行比较研究,论证责任分担依据的公平原则应理解为合意公平、形式公平和相对公平的合理性。第四章从民法典一般违约责任具体规则制度出发,就违约行为,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各制度要素作具体分析,找寻契合商事逻辑本质的适用结论与认定方式。论述分为违约责任请求规则、减轻或免除规则和责任承担规则三个部分。请求规则包括违约行为--不履行订约义务的各种情形和其他情形推定,归责原则与规定的无过错原则一脉相承,体现强责任、重义务的商事责任特征。而减轻和免除规则在原不可抗力含义的基础上,加重预见、避免影响履约风险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免责情形;结合商业风险的公平承担理论提出扩大约定免责条款效力范围,减少效力控制。最后,从损害赔偿、强制履行、违约金约定与调整和定金适用等责任承担方面作具体合乎商事理念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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