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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利用“租金”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由此“地租”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正式合法化(文中所称“地租”俱为“土地租金”之意)。社会主义“地租”与我国古代封建地租都是不一样的,最大的不同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地租,是农户(佃农)向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交付,由多个农户(佃农)与地主一人形成地租法律关系。而“三权分置”中的地租,是经营权人基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向承包权人给付“地租”,由经营权人一人与多个承包权人形成地租法律关系。无论是传统地租,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租,其支付风险都不可避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租支付风险的必然性既受传统地租支付风险一般规律的制约,也与特色地租制度结构性隐患相关。传统意义上的“地租”,如果一佃农无法给付地租,对地主(所有权人)的损失并不大,社会危害很小,而“三权分置”下的“地租”一旦出现支付风险,则会导致数量众多的承包权人无法拿到租金。由于大量承包权人依赖于“地租”而生存,故“地租”对于承包权人来说具有“人权”性质的意义,一旦地租支付不能兑现,承包权人就会聚集起来通过围堵政府来“维权”或者走上街头呼唤“正义”,造成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目前这类群体性“地租”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租”支付违约或侵权之类的事件其频率会越来越高,规模会越来越大,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地租支付风险是一种必然性存在,不可消除,但可以控制。人类社会控制地租支付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控制”,即“人治”,另一种方式是“法律控制”即“法治”。由于“法律控制”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特点,优于“人为控制”。地租支付的法律控制是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预防“地租”支付风险和减少地租支付风险带来的社会危害。“地租”支付风险的法律控制是一项系统化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权力的运行环环相扣,每一种权力都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立法上要坚持做到整体与部分的统一,消除地租制度结构性隐患,保障上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各自应有权利:在执法上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能动性,严格执法、合理执法,兼顾培优与扶贫;在司法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依法处理各类“地租”支付违约或“侵权”案件。总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运行,必须通过法律控制,将土地租金的支付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我国农业顺利实现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