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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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制度是世界各国平衡、协调市场主体间各权益及遏制无序竞争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可以划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制度与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两类。本文仅研究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作为事前保护商业秘密、其他商业信息和人力资本的重要措施,在人类步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由于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部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乃至生存权,因此,我国是否设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历来就有争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人才流动加速,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演越烈。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等“高级白领”跳槽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情形已经越来越普遍。2005年7月,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跳槽Google,担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和中国区总裁,此举掀起轩然大波。由此引发了各界对于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相关问题的激烈讨论。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问题,正在成为我国劳动者职业生涯和企业经营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从对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正当性依据的研究入手,得出我国确有设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之结论。然后通过解析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揭示其不足及面临的困境。最后,我们将焦点放在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之上。此制度的建设不仅包括立法的完善,还包括制度的健康运行。按照这条进路,本文分为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从理论与实务两个角度出发,分别探寻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后文的展开奠定基础。首先,本文阐释了离职竞业禁止的基本问题。本文研究的对象—离职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特定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特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即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离职竞业禁止与在职竞业禁止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不竞业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离职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有效的手段,但是二者在法律依据、保护范围、义务主体范围、义务内容、承担义务的期限、是否补偿这六个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其次,本文论述了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成本与收益分析,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学上是合理可行的;出于对人性自私的假设,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有了社会学依据;合理限制竞争原则和自由相对理论是其具有的法学基础。因此,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具有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依据,在法理上,它是成立的。最后,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各国离职竞业禁止的实务与理论,得出:一个国家某个时期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这个国家在这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与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因此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是否适用于某国家或某地区。在社会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在合理范围内肯定离职竞业禁止是必要的,只要严格限制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条件,它就能发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独特作用。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及其面临的困境。首先,综合前文的分析,立足我国现阶段国情,可以得出: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确有设立之必要。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不仅具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功能,更有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民安全终极目的之意义。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与运行现状,得出目前我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有以下缺陷: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缺乏监督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履行的有效机制;司法程序的停止侵害救济不足;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我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不仅立法上存在不足,更面临无法落到实处的困境。因此后面两章就分别从立法与制度运行两个层面入手,探讨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的完善。首先,完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应树立公平与效率原则和合理限制原则。其次,立法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的制订与完善。本文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务,分别从协议的目的、限制的对象、限制的业务范围、限制的地域范围、限制的期限和合理性补偿这六个方面详细论述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第一,立法在明确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应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将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纳入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保护范围。第二,协议适用的对象应当是知悉或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且该员工不因竞业禁止而丧失生存能力。第三,限制的业务范围可以直接借鉴国外的做法,采用对技术、产品、服务、行为的限制,而且要规定明确,不能模糊不清。第四,限制的地域应以可能与原单位产生实质性的竞业为限,但不能扩大到原单位可能开展的地域。第五,限制的期限应根据各个行业商业秘密的特点、更新周期来确定,不能笼统划一。第六,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并明确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尽快完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立法,在程序上不仅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了参照标准,也给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在实体上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探讨了如何保障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健康运行。立法的完善只是健全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方面。法的制订的前提在于保证它能顺利实行。我国既已下决心确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就应制订相关的配套措施保证制度能够健康运行,实现它的立法目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运行机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为互补,保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具有主动性、效率高、成本低、实效快的特点。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督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履行时应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遵循积极介入、不主动介入、慎重介入三个执法原则,区分对待。其次,在司法程序中,借鉴英美法系的禁令救济方式,引入诉前禁令救济制度,完善我国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形式。再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守法意识。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工会的集体谈判机制,保障双方在自愿、平等、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加快建设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切实履行协议,让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本文借鉴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包括英国、美国、日本、奥地利、德国、法国、瑞士、墨西哥、中国台湾等地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并对它们一一整理,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结合国内现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多学科交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始终坚持一个理念,即研究问题要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但又不能受前人研究思路的束缚,要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既要研究相关的理论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应该结合中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其提供较好的指导作用。笔者有信心完成本文设定的目的,并可能使最终成果具有以下意义:一是对我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作一系统、全面的论述。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深刻挖掘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借鉴各国对此问题研究之成果,试对离职竞业禁止相关问题做一较全面、详细的介绍与阐述,希对我国在此方面的学术研究、立法完善、执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二是从制度运行的角度对如何落实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研究。以往的国内文献大多都是从如何完善立法的角度来构建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本文在讨论如何完善立法的同时,提出如何保障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健康运行,让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才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出发,探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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