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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1392-1910)是以明朝为中心的东亚朝贡国际体系的重要一环,处处以明王朝为尊。在法制上,直接移植了《大明律》作为其基本法典并颁布《经国大典》、《续大典》等本国律法。朝鲜王朝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伦理法是半岛法律的主要特征。在构建儒教国家的政策指导下,朝鲜王朝将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伦理贯彻到国家司法之中。《秋官志》作为朝鲜正祖时期(1776—1800)刑曹所颁印的法规及案例汇编,很好的反映了这一时期伦理化司法的情况。“褒孝旌烈,屈法申恩”是朝鲜王朝伦理化司法的主要做法之一。在法律伦理化的社会环境之下,以伦理支配法律,当二者发生冲突之时,伦理具有优先的作用,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按照“屈法”“申恩”的模式进行,以“褒孝旌烈”对两种类型化犯罪行为进行伦理化处置。儒家以孝治天下,“褒孝”就是在司法中考虑到父子之义,对“义杀”的复仇行为,朝鲜王朝一方面提出了纯粹的复仇概念,另一方面又对复仇行为采形式主义的从宽认定,减免刑罚,并加以褒奖。儒家以烈彰妇德,“旌烈”就是国家对妇女殉节守节的高尚德行的旌表,朝鲜王朝在旌表烈女上严格按照儒家思想的要求认定妇女殉节守节行为,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突出妇女的节义观,在旌表后对行凶者则减轻了刑罚,而妇女为了贞洁的行凶护节行为也是一律予以宽贷。在“褒孝旌烈,屈法申恩”的伦理化司法背后,是“伦常大于死生”的法律原则,也就是在法律位阶上人的生命价值要低于社会伦理价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因为伦理而舍弃被害人的性命以及因为伦理而减轻加害人刑罚的情况。朝鲜王朝之所以会出现司法伦理化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历史与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在历史上,高丽王朝通过长期吸收唐律,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成为了半岛的法律遗产。在现实上,朝鲜王朝对程朱理学倍加推崇,不遗余力地构建儒教国家,发展出了有朝鲜特色的儒学理论,使得朝鲜王朝的伦理化与中国相比更走向了极端。司法伦理化,一方面弥补了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内生的资源,另一方面,由于伦理对法律的直接影响,又侵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朝鲜王朝在移植中国法律的过程中将法律与自身历史现实相结合,催生出有本土特色的法律制度,这种移植模式对推进我国法制的构建有借鉴作用。同时,伦理化司法作为一种东方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亦有助于现今我国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