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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开始,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研究成果被应用于刑事法各个领域并对刑事法学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对刑法学产生的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了刑法信条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初步成型了一门新的刑法信条学子学科——被害人信条学(Viktimodogmatik)。关于被害人信条学的讨论首先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德国刑法学界,至70年代末到80年代,该讨论几近白热化,被害人信条学(Viktimodogmatik)的理论被提出来——被害人的刑事需保护性(Strafschutzbedüftigkeit)和值得刑事保护性(Strafschutzwürdigtkeit)成为讨论的中心。被害人信条学的产生对刑法学带来的深刻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犯罪观和刑法观的变革;促进犯罪学理论研究成果与被害人的刑法规范学应用的联结;实现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联结;有效预防和控制刑法的肥大症;自由法治国家刑法的必然要求;刑法知识论的丰富。至于说我国关于被害人信条学的研究可以称得上是完全空白,目前还没有专门围绕这一命题的学术论文,所以系统的研究是必要及必需的。 本博士论文基于个人在德国三年半的学习研究成果写成,主要围绕被害人信条学的定义、产生和发展,被害人信条学的定位、应用范围、被害人信条学的功能等被害人信条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并对围绕这些理论产生的广泛争议,进行了批评和反批评的理性思考。在进行理论的总结之后,本研究也注重在具体的刑法分则犯罪构成要件中检验这一原理的应用,并试图应用这一理论来解释某些在我国刑法实践中,或刑法理论中业已存在的符合被害人信条学思想的现象以检验该理论或探讨与发展该理论。 本文分为九章。 第一章从被害人学到被害人信条学概述。本章主要从被害人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以及被害人学对刑事法科学产生的巨大影响,梳理出被害人学到被害人信条学这一学科发展的脉络,并由此引出被害人信条学研究的必要性。最后,按照三个阶段总结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第二章被害人信条学概述,主要是对被害人信条学的导论性研究。首先,从被害人信条学命名的由来出发,分析各位被害人信条学学者的观点,得出被害人信条学的定义;其次,探讨被害人信条学的定位及运用范围;再次,探讨被害人信条学与被害人学的关系、刑法信条学的关系、刑事政策的关系等相关刑法科学的界限,以期给予被害人信条学准确的定位;最后总结分析出被害人信条学的四大功能:桥梁功能(作为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桥梁;被害人学实践和刑法规范学的桥梁),保护功能,限制功能和刑法知识论的丰富。 第三章至第六章属于被害人信条学基本原理。第三章介绍的是辅助性原则;第四章写的是第二个重要的被害人信条学原则——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第五章写的是第三个重要的被害人信条学原则,即被称为被害人信条学的核心原则的被害人保护可能性(Schutzm(o)glichkeit)和需保护性(Schutzbedürftigkeit)原则;第六章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刚开始关注的被害人信条学的姊妹原则——“自我负责原则”,并对自我负责原则与被害人信条学进行比较研究。 第七章是对被害人信条学的思辨。被害人信条学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被害人信条学是否违反刑法辅助性原则;二是被害人信条学是否剥离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三是被害人信条学的实质规范依据问题;四是被害人信条学是否具有刑事政策方面意义。本章以被害人信条学批判者希伦坎普的著作为中心,具体围绕希伦坎普与许内曼关于被害人信条学的批判与反批判展开介绍。 第八章是被害人信条学的具体检验领域,具体以诈骗罪为研究视角。在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的研究中,将其运用于德国刑法263条诈骗罪的研究是最为集中的,因此也有诈骗罪是被害人信条学最佳检验领域的说法。目前德国刑法学界被害人信条学对于诈骗罪的讨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欺骗行为领域;认识错误构成要件领域;欺骗和认识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领域;认识错误与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领域;财产损失领域;刑法总则中的客观归责领域。本章的研究主要围绕上述六个方面就主张被害人信条学者一派与批判者之间的论战进行。 第九章是在中国语境中对被害人信条学研究的思考。首先对我国被害人学与被害人信条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考察;然后对德国被害人信条学进行了反思,并主要结合德国刑法学界被害人学理论及其具体应用与我国刑法学中的现有相关法律现象进行诠释,思考被害人信条学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具体运用领域。主要分为:被害人信条学与刑事一体化;被害人信条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害人信条学与刑法的轻刑化;被害人信条学与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