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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在山东省济南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判处极刑的高级领导干部。从侦查活动的三次延期、起诉阶段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王怀忠开庭后的全面翻供,侦查卷宗记录了王怀忠收受、索要贿赂共计517万余元,480.58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并最终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在给我国打击腐败的进程敲响警钟的同时,也给刑法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素材。本文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及其引发的刑法理论问题。第二章就本案涉及的受贿罪客观方面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进行探讨。介绍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述的历史变迁和现在理论界对此概念的定义之争,主要探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外延上是否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的便利和利用过去和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三个问题,并对本案中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形式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非法为请托人谋利的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从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入手,对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简要归纳,主要探讨了受贿数额、索贿、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后果作为量刑情节时的应用,并对受贿罪中有关“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进行了分析,再结合本案中王怀忠受贿所涉及的主要量刑情节,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索贿、利用索取的巨额贿赂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犯罪的查处、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拒不认罪、态度恶劣等对本案进行了评析。第四章讨论了我国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现状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从目前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现状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入手,主要从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死刑适用的效益性、刑罚配置的正当性、人权保护、当前的国际潮流五个方面,对将来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行性进行探讨,指出在我国限制并逐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