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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城镇和农村的集体所有权将长期存在。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在合作经济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所有权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实现形式等仅进行了模糊的、原则性的表述和规定。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合作化运动不断实现的。这种被异化了的集体所有制同合作制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比如产权主体不清、“二国营”、政企不分。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确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开放、民主管理、经济参与、自主与自立、教育培训与信息公开、合作社间合作、关心社区等七项原则。当今世界,合作化运动发展十分普遍。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涌现,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转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联系纽带,推动了农民的组织化,促进了农业的标准化,提升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现代化质量,增加了农村产业发展的抗风险能力。
根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性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1)多层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村、组三个层次;(2)唯一性,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每一层次只对应唯一的集体经济组织;(3)形式多样、名称有别;(4)自治性和行政管理性结合。认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主要是户籍。只要我们在乡村还坚持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应该本着合作化的原则对乡村集体经济予以改造,赋予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即将“集体”视为法人之一种——“合作社法人”。
城镇中的集体经济主要表现为集体企业。近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不尽相同。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中,有各种因素在交织起作用,有成员出资、政府扶持、税收优惠等,所以应该根据企回归与扬弃: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化改造——兼评《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权之规定业具体情况,明确本集体(联社)成员的范围。对于城镇集体企业成员的界定应把“谁投资谁所有”与“谁积累谁拥有”的原则结合起来,一企一策地明晰产权。集体经济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集体资本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合作社法人”。
“合作”是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本着合作化的原则对集体经济予以改造,淡化集体的政治色彩,恢复集体“合作”的本来面貌。新型集体经济是“经济合作、决策民主、管理自治”有机的结合。同时,结合不断发展的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合作社法人予以系统规定,以实现我国新型集体经济合作化的回归与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