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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余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得到长足发展,形成了不断完善的协商性司法理论。审理程序的简化必定会引出证明标准的选择问题,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普通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对于协商性司法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如何确定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增强刑事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是司法实务部门的热切期望。过去的十几年,我们只注重不断完善协商性司法理论的制度形式,在证明标准的研究上却没有理论突破。有学者主张协商性司法应当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以维护真实标准一元化的理论架构。而反对者则认为严格证明标准降低了诉讼效率,他们主张构建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提升诉讼效率。这些理论观点大都从某一具体程序的视角进行探讨的,很少有人从宏观视角去分析协商性司法下证明标准的选择问题。鉴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足,本文主张从宏观视角去分析我国协商性司法下的证明标准,以完善协商性司法理论。文章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协商性司法的缘起出发,阐释了协商性司法的概念和制度内涵,明晰了文章的论证范围,厘清了协商性司法证明标准的认识误区。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严格证明标准和多元化证明标准各自支持者的学术观点,梳理出协商性司法下证明标准研究存在的理论困境。第四部分主要检讨协商性司法运行过程中证明标准不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运用搜集的大量真实案例充实研究内容。第四部分主要揭示“证明标准”与“程序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协商性司法下证明标准的优化方案。通过论证分析,笔者认为在协商性司法下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更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发展,更能保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对于严格证明标准和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非降低证明标准。为增强说理性,本文写作过程中不仅仅运用了文献检索方法,还运用了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用数据支撑研究内容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