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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居委会在城市社区协商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但由于当前中国城市基层治理体系的特殊性,居委会行为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复杂化了居委会对社区协商的影响。为了详细阐释居委会在社区协商民主中的角色和影响,可以通过多重行为逻辑的框架进行分析。 从新制度主义和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居委会行为逻辑分为三个层次,即来自上级党政机关的权力逻辑、来自社区治理主体的问题逻辑和基于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主观意愿逻辑。基于不同的行为逻辑,居委会将采取不同的行为选择。从权力逻辑出发,居委会容易产生选择性应付的行为模式;从社区治理主体的问题逻辑出发,居委会通常会采取主动应对的行为模式;从居委会主任的主观意愿逻辑出发,居委会行为通常会表现出务实求变的行为模式。 基于不同的行为逻辑,居委会在社区协商中的角色表现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权力逻辑引导下的居委会在社区协商过程中充当了“党政机关代言人”的角色,并且在协商过程中为了达到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表演”特征。问题逻辑引导下的居委会在社区协商过程中扮演着“协商问题审核员”、“协商过程引导者”以及“协商决议执行的监督员”等角色,全方位、深层次地参与到社区协商运作体系之中。居委会主任的主观意愿逻辑引导下的居委会在社区协商中扮演着“协商议题的发起者”、“社会资源的协调者”、“协商结果的直接受益者”等角色,这表明居委会正积极主动地运用社区协商进行社区治理。 由此可见,居委会对社区协商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用“正面”或“负面”等词汇进行笼统的概括。基于不同的行为逻辑,居委会在社区协商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所以需要辩证地看待居委会在其中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总体而言,居委会对当前中国的社区协商发展具有较大帮助,但也存在特定情况下居委会的不合理行为阻碍了社区协商正常发展的情况。所以在城市协商发展过程中,协商程序的完整性、协商主体积极性的调动、居委会参与协商的技巧和理念等都是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 鉴于此,中国城市社区协商的研究需要承认和正视居委会在当前中国社区协商体系中的存在,认识到居委会存在于社区协商治理体系中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中国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居委会在理顺不同行为逻辑的基础上正确看待社区协商,合理运用协商技巧进行引导,并最终通过居委会角色的增减变化促进中国社区协商的独立、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