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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诞生及其深度社会化催生了众多令人棘手的法律难题,网络犯罪及其刑法制裁逐渐成为近年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中共同面临的重大时代性课题。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和网络犯罪的无国界化给刑法理论界带来的冲击不容小觑,法官进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便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判,而证据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因素。网络犯罪本身即具虚拟性和隐蔽性,取证过程也面临着各种考验,取证手段及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被推至风口浪尖,电子数据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面临着较大的挑战。电子数据在形式上属于虚拟空间的证据,但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其适用规则仍离不开传统的证据制度,对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进行类比推理或对传统证据进行扩张解释便可将虚拟空间的证据应用于现实空间,一些特殊的认证方式如推定、具结和公证等在电子数据的适用过程中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尚缺刚性条款,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也尚未建立,从而导致证据的认定过程无法得到司法体制的保障。网络技术的更新伴随着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变异,而相应的法律规则却需要长时间的酝酿才会正式出台,立法的努力难以跟上互联网技术的代际变化步伐。电子数据属于证据学中的一种证据类型,同时也是计算机信息学中的一个概念,此双重属性决定了电子数据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和高科技技术不被常人熟练掌握和应用,由于学科间的断裂法官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所难免。在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时代,针对分散于网络空间和计算机系统的电子数据,传统的取证手段已经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固定和收集,传统的认证方式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健全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网络犯罪的普遍化促使着电子数据的立法,对此唯有在制度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落实于实践中,电子数据方可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作用。然而要提高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率,就要打破学科间分立研究的封闭状况,因而提倡多学科、多视角和开放式的研究模式是有必要的。作为定案依据,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得到保证,网易公正邮服务、安存网络保全系统和安存语录(统一简称为“安存科技”)因连接了国家权威机构的用户身份认证系统,作为互联网电信运营商、国家安全部和国家公证机构联合推出的产品,其所提供或公证的电子数据在权威性和规范性方面已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同时电子数据的内容或提取过程可能会涉及到国家秘密或不能暴露相关技术人员的隐私等因素而不能在法庭上公开认证,此时则需要通过庭外核实程序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而该类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变性和多样性,因此法官对证据的认证标准应不拘一格,合理应用自由心证并制定多元化的认证标准成为认定电子数据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