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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97年刑法新纳入的一个罪名,具有环境犯罪及渎职犯罪双重属性。本文以被告人李某、陈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为主线,争议焦点有二:(一)李某、陈某罪过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李某利用职权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行为与明江水源的污染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文拟通过该案例,探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因果关系问题及与相关的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李某、陈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的基本案情,从案情、分歧意见及案件争议焦点等三方面介绍,从而引发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律探究。第二部分:简略阐述本罪的国内立法背景,为第三、第四部分的论述做背景铺垫。第三部分:在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深入探究罪过、监督过失理论、因果关系(尤其是疫学因果关系)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的法理问题。认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应坚持“无罪过则无过失”的原则,其主观罪过应为复合的罪过;监督过失理论仅适用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故意的情形则不适用;因果关系的理论种种,只要能为实践所服务,都可以加以利用。另外,疫学因果关系应当作为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从当前的刑事政策看,对本罪的应当要从严惩处。第四部分:提出对本案的观点以及对本罪立法完善的构想,作为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