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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近年来,随着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刑事司法体制的诸多弊端愈加明显地显现出来,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并且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和解尚未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存在,但应当看到,这一制度的蓬勃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立足于对刑事和解理念的分析与考察,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力图探索本土化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与发展。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第一部分,刑事和解的产生背景与价值理念。 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的兴起,与恢复性司法理论、被害人学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在中国,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学者提出了关于刑事和解价值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与“恢复正义理论”,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本土化价值:其一,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公正价值,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其二,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效率价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其三,刑事和解具有宽容价值,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以化解矛盾而非报复惩罚为最终目标;其四,刑事和解制度实现了刑事矛盾解决手段的多元化,对被告人复归社会、消除、减轻监禁刑的弊端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刑事和解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双方趋利避害的心理,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争取到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第二部分,刑事和解的理性考察。 刑事和解的理念对传统刑事法理论造成了冲击,表现在对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本质、刑罚观、以及传统刑事诉讼构造的冲击等方面。本文分别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指出了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据。同时,文章也详细论述了刑事和解在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隐忧,比如可能背离平等原则、可能违反自愿原则、可能引发新的司法腐败。因此,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刑事和解,在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审查,尽可能地避免其消极作用。 第三部分,刑事和解的实践经验。 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这些国家运用的效果,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参照和借鉴。目前,我国立法上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雏形,已经有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并出台了相关的文件。本文对我国本土的刑事和解经验进行总结,分析成功的经验与存在的缺陷,对未来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提供实践基础。 第四部分,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在理论分析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传统思想中富含“和为贵”的理念,现行立法中存在关于和解的制度基础,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等都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基础。具体的制度建构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案件范围、诉讼阶段以及具体运作。其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运作包括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结案方式,以及刑事和解的监督与审查机制等内容。这些制度建构上的设想力求切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求,具有可操作性,并尽可能避免刑事和解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